单工伤险的赔偿标准与常规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框架基本一致,具体如下:
医疗费用:
只要是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如,因工伤进行的手术、住院期间的药品费用、相关的检查费用等都在报销范围内。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通常为 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 或者 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这里的 “本人工资”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 计算。
伤残津贴:
职工被评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Zui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Zui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亡赔偿:
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