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材料清单
注意事项: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商委和发改委有可能要求由律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来出具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材料。视具体情况,商委和发改委可能会要求补充其他材料。
企业zizhi:境内:公司成立满 1 年且实际经营,不能是合伙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或者当月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
境外:投资目的地不建议为离岸地区(如 BVI、CAY),不能从事金融、娱乐、酒店、房地产、影视等限制性行业。
五、备案常见问题(转)
Q1 : 商务部门对哪些主体开展境外投资进行备案?
A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Q2 : 事业单位法人境外投资可以备案吗?
A2 :可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Q3 : 非企业法人境外投资可以备案吗?
A3:非企业法人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应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理;非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机构,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境外投资管理范畴,不能为其办理备案手续。
Q4 : 国内自然人以个人名义境外投资可以备案吗?
A4 :不可以。自然人
37号文登记的适用群体?
从上37号文登记的定义中即可看出,其适用群体为“境内居民”。
根据37号文规定,具体包括:
1.“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三、哪些情形下需要按照37号文规定进行相关外汇登记?
根据37号文的规定,需进行外汇登记的情形有:
1. 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需注意,境内居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
2.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zhuanrang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回)。
境外投资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管理范畴。(自然人在境外为上市融资而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目前由外汇局负责办理37号文备案登记。
设立终目的地企业需备案(核准)
为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也有利于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保障,《暂行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终目的地管理原则,进行“穿透式”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这里所述的企业为终目的地企业,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这就是所谓的终目的地管理原则。
2、空壳公司不备案(核准)
穿透性管理意味着对于终目的地企业设立的路径上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予理会。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