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自贸试验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注册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安徽金融业对外开放,规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专项推进行动计划,在安徽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在自贸试验区内办理外资登记,并按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指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由境外企业或自然人参与投资设立并实际经营,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可按规定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指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由境外企业或自然人参与投资设立并实际经营,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指担任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具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运作经验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已在其他试点省市依法设立、符合当地管理要求且具备成熟投资经验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也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业务。
第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安徽证监局、省私募基金业协会等单位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职责共同推进试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协调与服务;
省发展改革委: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项目提供服务;
省商务厅: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经营提供服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企业设立登记;
合肥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负责跨境人民币及外汇管理;
安徽证监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省私募基金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 试点工作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监测与处置机制,运用监管科技手段,加强风险防控,依法打击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第六条 QFLP试点在安徽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全省推广。
第二章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七条 在自贸试验区新设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名称中应包含“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字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加注“私募”字样。
第八条 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设立登记,并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要求。未完成登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发起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内资私募基金。
第九条 境外投资者出资可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境内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合法人民币收益。
第十条 合肥、芜湖、蚌埠市人民政府应建立“照前会商”机制,联合审核试点资格及投资额度,指导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会商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后,相关市政府应向省直有关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新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表;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董事会人选名单、身份证明;
(四)至少2名管理人员简历及相关证明;
(五)境外投资者经公证认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依法提供公证文件);
(六)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第十二条 企业变更下列事项应依法办理手续: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合伙人、出资额及期限、组织形式、管理人员、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
第十三条 企业应遵守国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不得投资负面清单禁止领域,投资限制领域应符合规定条件,其他领域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鼓励企业优先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节能环保、数字创意、智能家电、绿色食品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十四条 企业应依据外汇及跨境人民币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信息报送等事宜。
第十五条 企业可通过股权(财产份额)转让、减资、清算等合法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并依法进行利润分配、减资及解散清算。
第三章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程序如下:
(一)市场监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登记;
(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应至少配备2名符合以下条件的管理人员:
(一)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管理业务经历;
(二)2年以上管理职务经历;
(三)具有境内股权投资经历或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历;
(四)近5年无犯罪记录或未结经济纠纷诉讼,个人信用良好。
第十八条 企业主营业务为发起并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业务,也可按规定发起或受托管理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并提供投资咨询等服务。企业应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四章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九条 企业登记程序包括:
(一)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二)办理外汇登记;
(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可在境内开展以下业务:
(一)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二)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等;
(三)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四)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五)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企业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所投基金应直接投资于实体企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基金业协会要求办理资金托管。
第二十二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线上方式为企业提供外汇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募集账户、托管账户等开户服务,提高办理效率。
第二十三条 企业采取SPV(特殊项目实体)方式投资的,允许在SPV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出台企业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经济贡献奖励等扶持政策。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企业投资安徽省内企业。
第二十五条 企业管理人才可按程序申报安徽省相关人才计划,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经营良好的企业,后续可探索实施更便利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七条 合肥、芜湖、蚌埠市人民政府应落实属地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加强辖内企业金融风险防控,打击以企业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每半年向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合肥中心支行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一)投资运作情况;
(二)股权结构调整变更;
(三)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修改;
(四)董事、监事、高管变动;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事前核查、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机制,实施联合与动态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公示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省私募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完善自律机制,加强会员服务,督促企业规范经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及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安徽省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成立日期 | 2005年08月19日 | ||
| 法定代表人 | 朱连根 | ||
| 注册资本 | 10210 | ||
| 主营产品 | 粤港车牌办理,私募基金备案/跨境身份/ODI | ||
| 经营范围 | 智慧云商平台及系统的技术开发;互联网商务服务系统的技术开发;资源共享系统的技术开发;跨境商贸平台系统的技术开发;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运营管理外包服务、企业登记代理、记账代理、知识产权代理(不含专利代理)、财务咨询、税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供应链管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互联网技术研发;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以合法形式对信用卡透支及信贷逾期户提供电话通知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管理技术支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企业信用评估、咨询服务。 | ||
| 公司简介 | 腾博国际整合本土的资源优势,遵循专业的态度与卓越的服务准则,致力于为本土企业与政府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凭借对中国经济发展方向独到的理解与战略策划实践,获得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首批“前海优秀招商合伙人”等荣誉称号,并继续耕耘在广东自贸区,为全球的企业提供改造咨询、产业进驻、产业升级、优势资源对接、引导产业、金融牌照申请、资质审批、会计与审计、境外公司服务、环球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