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移动显示器时,要将电源线和信号电缆线拔掉,而插拔电源线和信号电缆时,应先关机。
2)调节显示器面板上的功能旋钮时,要缓慢稳妥,不可猛转硬转,以防损坏旋钮。
3)示器应插在带保险丝的插座,配一个不间断电源。
4)要在显示器上堆放杂物。
5)示器显示内容如经常长时间不变,使用屏幕保护程序。
6)幕突然无显示可能是行频过低,电源电压过高显示器会发生高压保护,必须立刻关机,等过几分钟电压稳定后再开机,才能重新工作。
7)用中,适当降低亮度减缓灯丝和荧光粉老化的速度,不宜用太高的刷新频率,以延长显示器的使用寿命。
8)装一块辐射防护装置,质量好能防止90%以上的电磁场辐射,并能加强显示器的对比度、增强显示的清晰度,还能消除静电和眩光,吸收紫外光,不仅能保护人体健康,对显示器也有好处。
9)要在显示器前吸烟,香烟中的焦油物质将会对显示器涂层有伤害。
10)经常开关机,开关机的高电压变动对显示器的寿命有很大影响。
11)经常用手指触摸屏幕。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能效标识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进口商营业
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
(二)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三)能效标识样本;
(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五)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进境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
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大陆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六)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七)直接为Zui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八)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能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能效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对通过平台(场所)销售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建立能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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