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各种公司壳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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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对公司债务承担主体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可见,公司的债务承担主体为公司,无论公司的股东是否发生变化,
均不影响债权人直接向公司主张债权的权利。
股权出让后,如果公司存在经营困难但出让股权未出资完毕且出资时间届满的情况,
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可以突破公司这一屏障,
直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畴内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
此时,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向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且出让股东(发起人股东)享有对受让股东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