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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对象及分类标准
(一)清理规范对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名称中含有“保理”字样的企业。
(二)分类标准。依据205号文有关要求,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
1.正常经营类是指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按要求登录“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或“广东省地方金融数据快报系统”(以下简称快报系统)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正常经营类企业在报银保监会审核后,将分批分次进行公示,纳入监管名单。
2.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企业。其中,“失联”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空壳”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上一年度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监管月报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3.违法违规经营类主要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205号文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从事高利贷、现金贷、“套路贷”业务活动;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超过风险资产总额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未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风险资产超过净资产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