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出口不在白名单?非白名单能出口吗?商务部开启加入白名单通道!附申请及要求
在全球疫情持续蔓延的特殊时期,为更有效支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联合12号公告(关于公告解读亲查看文章:重磅!今日起非医用口罩等监管升级!实行黑白名单管理!附认证企业清单),根据公告,自4月26日起,非医用口罩和部分医疗物资出口实施商务部黑白名单管理。口罩出口不在商务部白名单?不在白名单能出口吗?口罩等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如何申请商务部白名单?
针对4月26日起实施新规,非医用口罩出口标准是“符合中国质量或国外质量标准”。即两个国标符合其一即可;非医用口罩出口设立黑白名单制度,如果不在白名单也不在黑名单,怎么办?没关系,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那么需要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附件1),海关依然接受申报并予以验放。那如果在黑名单里的那就什么也别想了。需要注意的是,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也需要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附件1)。
其他防疫物资出口,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声明。
从目前的政策来看,其实对合规企业的利好消息,只要你不是黑名单企业,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注意:查验率会提高!
防疫物资出口需要的资料更新(仅供参考)
非医用
生产厂商不能在市场监管总局"处罚"黑名单内的
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报关委托书+报关单+形式发票+装箱单+贸易合同+报关要素
非医用承诺书
符合国标的产品检测报告
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可能需要)
医用
生产厂商必须是商务部+海关联合发布的名单内的
出口公司+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有医疗范围的
医疗器械注册证(扫描件)
医疗物资声明(Zui新版本)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证可(扫描件)
厂家合格测检的报告(扫描件)(非必须提供,为了防止海关查验要)
口罩出口报关操作指南
这次三部委发布的12号公告是对优化口罩生产、流通以及出口等环节的监管明确了要求。
企业在出口报关的时候,除了提交电子或者书面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外,其他的通关手续及流程没有什么变化。
对声明符合国外质量标准的,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我们已经在“单一窗口”上专门增加了提示选择功能,方便企业操作。对于手续齐全、如实申报的企业来说,不会影响正常的通关。
这里提醒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防疫物资的时候,在“生产销售单位”这一栏目里要如实填写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以及代码,如实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声明”,如实填写"医用/非医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申报要素,以便顺利通关。
一句话,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的出口越收越紧了,现在实行黑白名单制度,只有在白名单上的企业按相关政策提供了完整文件才能得到海关放行。申明符合国外标准的,凭商务部白名单放行;申明符合国内标准,不在市监总局的黑名单中即可验放。企业能否上白名单,主要取决于企业自己,是否有国外承认的认证,是否及时向商务部门提交了认证证明资料。
4月26日,商务部发布《关于组织做好审核确认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关工作的通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可以向本地商务局申请加入商务部白名单,并提交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
通知
关于组织做好审核确认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做好《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的落实工作,现就审核确认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请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自愿填报有关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填写附件1,医用口罩等5类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填写附件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初步审核后,以工作机制办公室名义(本地商务主管部门代章)将汇总表(含电子版)统一报送至国家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办公室(商务部外贸司),抄送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原则上每周报送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周三17:00。
附件:
1.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xlsx
2.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xlsx
国家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附件1:
填写说明:
1.填报范围于获得国外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
2.请按产品填写,每个产品一行;
3.“企业名称”栏请务必填写中英文名称,同一家企业的多个产品请依次填写,企业名称列不合并单元格;
4.“产品名称”请列明中英文具体名称、规格、型号等;
5.请务必提交本表中已填写的国外认证关键材料扫描版,包括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并以证书名称命名该文件;
6.相关文件请统一放置到一个文件夹中,文件夹以企业中文名称命名,相关资质文件命名方式为:序号+企业中文名称缩写+产品名称+证书或检测报告名称。
以欧盟CE认证为例,企业申请CE认证可参见文章:认监委发布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欧盟准入指南,附认证机构名单和无效CE证书警示
附件2
1.填报范围于五大类医用物资,即检测试剂、呼吸机、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红外体温计;
4.“产品名称”请列明中英文具体名称、规格、型号等,并注明无菌或非无菌;
5.同一产品出口不同国家(地区),请在“进口国(地区)”单元格中合并填写,无须每个国家一行;
6.请务必提交本表中已填写的国外认证和注册文件,在“资质文件”列的同一个单元格中按序号列明;
7.本表格中已填写的“资质文件”,请统一放置到一个文件夹中,文件夹以企业中文名称命名,相关资质文件命名方式为:序号+企业中文名称缩写+产品名称+证书或检测报告名称,序号请务必与表格中“资质文件”列的序号相同。
8.其他:原则上产品出口应满足进口国标准,如未在进口国注册,请提供对方国授权进口许可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