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行车记录仪就是对遏止疲劳驾驶、车辆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保障道路行驶安全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鉴定具有着重要的作用。像那些欧盟、日本等国家在70年代就已经开始以立法形式在部分客运车辆及货车上面强制性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之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是因为汽车行驶记录仪可以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效的执法工具、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了相关的管理工具、为驾驶人提供了其驾驶活动的反馈信息。行车记录仪为适用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直接作用。
在我国从80年代和后期就开始研制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从2003年的9月份。开始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2003);后面于2004年五月份,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汽车的行驶记录仪使用的范围及超时驾驶的限制做了相对应的规定;在2005年的5月1日,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就开始颁布了国际GB/T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第1号修改单,将超时驾驶的限值修改为4个小时;于2004年7月起,汽车行驶记录仪开始在全国营运客车等车辆上面逐步开始应用起来了。
为了加强汽车安全行驶记录仪的管理和使用,在2009年7月份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对重点车辆的动态安全监督。工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质检等部门研究提出推广汽车行驶记录仪(喊卫星定位功能)的实施步骤和方案,并联合制定和出台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规定;2009年,要率先在大型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上强制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并建立动态监控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强化动态安全监督”。为了配合部际联席会议要求的实施从技术上更好的规范汽车行驶记录仪,2009年7月,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达了《汽车行驶记录仪》标准修订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