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签署前的“尽职调查”
在投资并购项目中尽职调查(duediligence)一般是指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财务、法律关系以及其他潜在风险进行的一系列的调查。
在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并购中,因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商业秘密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但又是高新技术项目的核心,传统的法律尽职调查在内容和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恐难以揭示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风险,在此类项目中,一般对知识产权进行独立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以专利权为例,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除了在法律层面对专利权进行分析外,重点需要对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市场价值等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
相比于在投资并购项目中正式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或《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在普通交易中,交易双方对标的、对方履约能力的基本判断,实际上相当于已经完成了一轮微型的“尽职调查”,之没有进行类似投资并购项目中完整深入的尽职调查,主要是因为尽职调查的财务成本较大、时间周期较长,导致成本与交易的重要程度、潜在风险存在的可能性以及风险等级不匹配,交易双方一般可以通过商务上的具体措施对交易风险进行控制,以及在合同中设置兜底性的保证条款、违约责任对交易风险进行转移或规制。
对于注册商标的转让,与其他类型的交易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交易在法律和商务层面均有较大的不同。在法律层面,注册商标的转让属于财产性权利的转让,其权利或权利瑕疵均难以直观察觉。在商务层面,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受让商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用或者进行防御,对于受让方而言,商标的价值是在《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签署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持续体现或者渐进式体现的,而拟转让商标的潜在风险在合同签署后则已正式向受让方转移。
对拟转让商标进行尽职调查有着较高的“成本收益率”。在成本方面,注册商标以及交易双方的主体信息均可在公开渠道中免费、迅速的查询,律师对此进行尽职调查的人力、财务、时间成本接近于零;在“收益”则体现在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特别是对于损害结果难以估计、控制的风险。
如前所述,商标专用权作为无形的知识产权,一旦其权利基础存在问题,则将对交易造成巨大的障碍,更严重的是,将对于商标受让后的价值造成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在此基础上增加“时间”因素,将使损失扩大。
我国法律规定,受让人自商标局对商标转让申请核准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而商标局目前对申请核准周期未有明确规定,经对2019年公开数据的测算平均周期为6-12个月,如果商标转让过程中存在的潜在争议,既可能涉及行政程序,又可能涉及司法程序,其转让周期以及争议解决的周期则将延长。也就是说,“收益”=负“风险”=交易损失+价值贬损*时间。
ipad商标纠纷案
2010年苹果公司为发售ipad通过其“IP公司”以3.5万英镑的“低价”受让了唯冠公司注册的10个“ipad”商标(8个商标的注册人为台湾唯冠公司,2个商标的注册人为深圳唯冠公司),此时唯冠公司仅知悉“ipad”商标的受让方是“IP公司”,而不知道实际的受让方是苹果公司。
2010年1月27日,苹果CEO史蒂夫·乔布斯亲自发布了全新革命性产品ipad,但此时“ipad”商标(深圳唯冠公司的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转让程序尚未完成,唯冠公司此时才意识到苹果公司是背后真正的“买方”,随即以台湾唯冠公司的授权代表麦世宏无权代表深圳唯冠公司签署《商标转让协议》为由拒绝办理商标转让程序,随后双方分别在香港和内地进行诉讼,蕞终苹果公司以6000万美元为代价结束了“ipad”商标的争议,期间还经历了ipad产品的“下架”风波。
就本案的细节有很多值得讨论,特别是其中的表见代理问题,如果IP公司能够提前进行与唯冠公司的谈判在苹果发布ipad前完成转让程序,或至少与内地商标的注册人直接签署合同,则有可能避免争议或至少为争议解决提供一定的法律空间。
对拟转让商标进行尽职调查的成本接近于零而收益极大,应将针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尽职调查作为审核《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必要的前置程序,具体可通过下述常用网站,分别对双方的主体信息和拟转让的商标权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