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深圳慈善基金会,日常行政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理事长既是慈善基金会法定代办人、负责人,一但理事长人员变更需要经过深圳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允许的情况下,才给与理事长人员变更,由于慈善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召开理事会,履行理事会表决程序。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基金会重大事项,需要经2/3以上理事出席,出席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长变更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慈善基金会理事长离任审计报告
1、慈善基金会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2、慈善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理事会任期内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等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应当实施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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