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初起,海南建设自贸港的消息引起各方热议,其中税收优惠十分亮眼。
6月底,31号文(后附)进一步明确: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简称15%优惠),需为注册在海南、并在海南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且鼓励类业务收入占比60%以上;
实质性运营:实际管理机构在海南,并对经营、人员、财产、账务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在层出不穷的区域优惠政策中,“实质性运营”的概念首次被提出。不难看出,这是享受海南15%优惠难满足的一点。
01实质性运营概念尚未明晰
不少人凭想象认为,在海南租个场地,招几个员工,就是在海南“实质性运营”,就能享受15%优惠。
这是个误解!实质性运营,谈何容易。
那么,何为“实质性运营”?何为“实际管理机构在海南,并对经营、人员、财产、账务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31号文并未明确说明。
现行法规借鉴:
实质性运营,应该是借用了企业所得税法中“实际管理机构”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中,实际管理机构是用来判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之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则提出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另一条值得参考的法规,是《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这条法规明确: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将被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1. 企业高管及其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
2.企业的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由中国的机构或人员决定;3. 企业主要财产、账簿、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等档案存放于中国;
4. 至少1/2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管常居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