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境外投资备案代办指引(附东盟货物贸易协定)
成立深圳RCEP服务中心,获评省级RCEP企业服务中心,组建“深圳市涉外法治服务团”,举办“深圳RCEP服务月”活动,开展“走出去”大讲堂、外商投资政策宣讲会、跨境贸易便利化大讲堂等系列培训,引导外经贸企业合规经营。成立全球经贸网络指挥中心,统筹指导深圳在全球的海外网络经贸工作,全力帮助企业开展对外交流、拓展海外市场。持续对深圳市年出口额在8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统保服务,服务企业超过2万家,3年累计支持中小微企业出口金额超过724亿美元。
深圳企业境外投资备案代办指引
一般而言,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下称“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下称“外管部门”)的外汇登记程序(37号文登记)【2015年6月1日后,外汇登记权限已下放到企业注册地银行】。
商务部:商务部主要是整体审批企业境外投资事项,为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发改委:发改委主要是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为满足条件的企业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外管局:外管局主要是监管外汇登记和资金出境的相关手续
(1)报送项目信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汇出:发改部门,外汇部门
(2)签署法律文件(如框架协议、增资协议、收购协议、投资协议等):交易方之间
(3)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国家或地方发改委
(4)商务部门核准(敏感类)或备案(非敏感类):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
(5)外管部门ODI外汇登记/37号文登记 :地方外管局
东盟货物贸易协定
2009年2月,东盟成员国经济部长签署《东盟货物贸易协定》(ATIGA),合并了东盟自贸区项下《共同有效普惠关税方案协议》(CEPT)所有规定,蕞终成为东盟单一的法律文件。内容包括总则,关税自由化,原产地规则,非关税措施,贸易便利化,海关,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估程序,卫生及植物检疫措施,贸易救济措施,制度条款,蕞终条款等章节。《协定》是东盟为建成经济共同体所取得的主要成就之一。
【重点推动事项】(1)放宽关税限制;(2)取消非技术壁垒;(3)原产地规定;(4)贸易便利化;(5)遵从的技术标准;(6)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贸易自由化措施】(1)削减或取消进口关税。除极少数敏感产品外,各成员国应蕞终取消对所有产品的区域内进口关税。《协定》附件列明各成员国关税减免计划,明确到2015年每个商品适用的关税税率。对于CLMV(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降税时间可放宽至2015-2018年间;(2)取消关税配额;(3)发布法律法例;(4)在满足相关规定情况下,允许特许经营;(5)对大米和食糖有特殊规定,依据是2007年签订的《对大米和蔗糖特别的特殊考虑协议》。
【贸易便利化措施】《协定》吸纳东盟贸易便利化框架相关内容,在卫生检疫、贸易便利化、海关通行方面实行更为清晰、透明和公平的措施,确保成员国在实施海关法律时的可预测性、一致性和透明度;促进海关手续的高效化和管理经济化;尽可能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以及促进各海关当之间的合作。东盟及各成员国应制定并实施东盟贸易便利化综合计划。
【原产地规则】某一产品在东盟地区的累计价值成分不少于该产品离岸价格的40%,或者发生4位级税则归类改变,即可视为原产于东盟国家。
【非关税措施】除按照WTO的权利和义务,或本协议有相关规定外,东盟任一成员国都不得采用或维持任何非关税措施。(1)取消区域内贸易数量限制;(2)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3)对成员国的外汇管制提出要求;(4)明确进口许可程序。
【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估程序】为保证东盟建成统一的生产和交易市场,减少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协定》规定了东盟区域内统一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估程序。 【监督机制】建立了ATIGA实施协调委员会及相关具体领域的委员会,监督《协定》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