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
其一,明确劳务派遣机构设立门槛。《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通过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组织形式以及注册资金的限定,解决了我国实践中劳务派遣机构的滥设问题。
其二,限定劳务派遣适用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66条明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其三,明确雇主责任的分配。《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机构是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唯一雇主。劳务派遣机构不仅承担对派遣劳动者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而且发生纠纷,也由派遣机构承担,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即要派单位。除此之外,劳务派遣机构还负有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的义务。
其四,明确了劳动派遣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劳动派遣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之间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派遣机构必须和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其五,明确劳务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之间的关系。其六,详细规定了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