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送国外使用前,一般应先由签章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外国驻华领事馆领区内省级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签章,再由文书使用国驻华领事馆或领事馆办-理领事签章。
我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只办-理外国驻华领事馆的领事签章可以吗?
答:不可以。因为外国驻华领事馆不掌握我国国内公证/书或其他文书出证机构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真伪,所以要求文书必须先经签章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签章,而后外国驻华领事馆再确认签章处或地方外办的印章、签字属实。
对外贸易单据签章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对货物的交接和货款的结算主要是通过各种商业单据的转移来实现的。为确保这些商业单据的真实性,实现交易的安全,顺利实现货物通关结汇,根据国际惯例和进口国的相关规定,通常由出口商所在地商会对出口商提供的各种商业单据加以确认和证实。这既是出口货物能否顺利通关的前提条件,也是进口商按照信用证支付货款的基本条件。
对外贸易单据签章的签章机构;
对外贸易单据签章,是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职能,依据国际惯例以及国外有关当局和客户的要求,应国内出口企业的申请,对信用证要求的用于出口商品通关结汇的有关单据或有关保险公司、船公司等机构出具的单据进行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