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教育部财务司司长郭鹏表示,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营销,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开发针对性、差异化的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
郭鹏表示,要严格限制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和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总业务规模,严格贷前审核,落实大学生第二还款来源。要求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各银保监局要在前期网贷机构校园贷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将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纳入整治范畴,进一步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和排查力度。
此外,郭鹏表示,严防死守不良校园贷是维护大学生权益的关键手段。
“一是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合力。高校要主动配合公安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定期开展不良校园贷摸排工作,打击不良校园贷,维护学生权益。二是建立日常防控机制、常抓不懈。高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严防不良校园贷校内宣传和放贷,积极发动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线索,举报开展不良校园贷的组织和个人。三是建立实时预警机制、预防为先。高校要及时以电话、短信、网络、橱窗、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发布不良校园贷预警提示信息,筑牢防护网。”郭鹏说。
小额贷款公司萎缩的速度在去年明显加快。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的2020年四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118家。仅一年的时间里,小额贷款公司就减少了433家。
深圳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条件
深圳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条件:
(一)深圳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 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 亿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资格。
1. 深圳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资格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为在深圳市行政辖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 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 近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 万元,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 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 深圳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出资人的资格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出资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企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作为其他出资人的,依照出资比例划分为两类:
一类:出资比例超出(含)30%的,原则上参照主发起人资格条件予以审核;
二类:出资比例低于 30%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成立满三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且近两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 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 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机制,允许核心管理人员持股比例总额不超过5%,其他社会自然人出资暂予限制。
3.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且相对控股;其他出资企业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4. 同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原则上为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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