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使用“劳务派遣”?
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以及同一时期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做了较大的倾斜,又开了“劳务派遣”的口子。在劳务派遣的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并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规避了这些基于劳动关系的规定。具体来说,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包括三个原因:一是灵活用工(方便随时解雇),二是节省劳动力成本(将劳务派遣员工作为二等员工处理);三是解决政府、事业单位的编制不足问题。
(一)灵活用工
所谓灵活用工,是相对于正式员工而言的。在《劳动合同法》中,正式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太容易,而辞退成本过大。
合同期未满,用工单位不再留用劳动者,是将其“退回”派遣单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规定都无关,至于派遣公司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又是另一回事了。
(二)降低劳动力成本
通过劳务派遣降低劳动力成本,实际就是通过同工不同酬、通过制造一批“二等员工”来降低劳动力成本。《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同工同酬”,但由于“工”和“酬”的内涵外延不明确,从而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解决政府、事业单位的编制不足
我国14亿人口,公务员数量约为700万,加上事业单位则将近4000万,美国3亿人口公务员数量2400万。考虑到我国事业单位中,占大头的是科教文卫单位,还有部分不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这些在美国也都不是公务员),从人口比例来说,大陆公务员数量过低。
劳务派遣办理条件:
1. 企业实收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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