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经营管护单位应当制定防控预案,建立管护制度,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应当在重点预防区出入口设立检疫哨卡,加强检疫检查,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侵入和蔓延。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本省境内进行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采集标本等活动。需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野外考察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经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林业有害生物信息。
造林绿化、园林绿化方案应当包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措施,并与造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禁止使用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者进行造林绿化、园林绿化、经济林种植。
鼓励支持林业生产经营者优化树种结构,优先选用乡土树种适地适树营造混交林,避免大面积单一树种人工纯林,增强森林抗御有害生物侵害的能力。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林业检疫性和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结合本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危害情况,确定本省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林检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和本省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实施检疫。
县级以上林检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员,设置检疫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森林、林木管护单位、涉木经营市场、木材加工企业和使用林木种苗、木材及其制品的单位,配备兼职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