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法律制度不仅应当规范不同的退出方式,如公开上市、兼并收购、股权回购和清算,还应当包括对有效的私募股权资本市场的界定与规范,不可忽略关系人之间的契约安排。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主要发生香港9号金融牌照转让在三个主体之间,即资本提供者与投资机构之间,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之间。
二、要求: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四种退出方式的法律制度即公开上市、兼并收购、股权回购和清算。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方式退出,是积极的退出方式。而通过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回购和清算方式退出,则是迫不得已香港9号金融牌照转让的选择。但无论是公开上市、兼并收购,还是股份回购和清算
都有赖于一个国家资本市场各种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三、费用: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对于私募股权投资退出影响大的是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只有制定完善的证券市场规则和产权交易法律制度,才能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香港9号金融牌照转让发展。传统的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入市要求很高,而一般的创业企业都属于中小企业,难以达到证券市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