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信托财产的保管
一、条件: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委托【保管银行名称】担任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具体保管事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合同》为准。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香港1,4,9号金融牌照代办专户及信托计划认购账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二、要求: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并签署《保管合同》,办理合同约定的保管业务。保管人与委托人(受益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管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资余的保管香港1,4,9号金融牌照代办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等资产依据法定或相关合同的约定由相应机构登记、保存。
十六、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
三、费用:本计划项下,【委托人代表名称】在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香港1,4,9号金融牌照代办不低于【1】万份的信托单位,根据信托计划的约定增持至信托计划10%的份额,并持续持有信托计划不低于【10】%的份额直至信托计划终止,【委托人代表名称】是本计划委托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