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全体委托人都已经知悉【委托人代表名称】系本计划委托人之事实,并且明确的指定【委托人代表名称】作为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的职责就是以本信托计划的价值大化为目标代表全体委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出具投资指令。委托人香港1,4,9号金融牌照代办代表应履行、审慎和尽责的义务。
十七、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二、要求:(一)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银行资金汇划和账户服务费;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信托香港1,4,9号金融牌照代办计划营销费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律师费;
3.保管银行保管费;
4.信托管理费。
三、费用:以上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为本计划运行聘请其它服务机构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从信托管理费及受托人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中香港1,4,9号金融牌照代办支付,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至受托人聘请的其它服务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