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

更新:2025-02-01 09:50 编号:12116832 发布IP:116.30.110.68 浏览: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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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私募管理人转让,基金管理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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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百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百三十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百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未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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