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豁免穿透核查投资者并不再合并计算人数的情形?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上述投资者豁免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不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将其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9、对私募基金募集方式有何要求?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集资金,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10、自然人能否成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12、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本保收益?
11、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的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履行管理人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成为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三条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