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善尽诚信义务,按期履行出资义务。这几简化了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也降低了注册公司转让基金股权牌照的门槛,设立公司的成本也更加低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转让基金股权牌照五十万元;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转让基金股权牌照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拓宽股东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否定了原来新法条对出资方式进行列举式限定的做法,极大地开拓了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范围,放宽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比例,为我国各类财产的盘活和效率型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转让基金股权牌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之外,只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随后,由国务院重新修改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列举:“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这样,这一弹性的立法模式留给了投资人以各种财产出转让基金股权牌照资的操作空间,大幅度放宽了股东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的修改,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