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第四条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解读】从业人员:本办法要求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人员要有基金从业资格,这一点对基金销售机构而言问题不大,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可能一时半会没有这么多有资格的从业人员。在法律责任方面,如果从事基金募集人员缺少基金从业资格,并无相应的法律后果。
【解读】资料保存义务:本条明确了募集机构的资料保存义务,基本上与募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集有关的资料都需要妥善保存,另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盘终止之日起不少于10年,而不是只保存10年。有的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存续期就很长,比如5+2、7+2等,如加上本条规定的10年,其募集资料保存义务接近20年。这对募集机构的档案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第六条 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解读】募集机构的责任:本条分两款分别从肯定性和禁止性两个方面原则性规定募集机构的义务和责任。遇有特殊情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形本办法做出明确处罚规定的,中基协完全可以依照此条给予募集机构相应的处分或处罚。本条第二款内容在征求意见稿中只规定适用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于基金销售机构,在办法中扩大适用至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