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的案例点评

更新:2024-07-03 08:00 发布者IP:116.30.110.68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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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私募管理人转让,基金管理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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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由于诸如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个人投资者对于安全性和风险性的要求,低风险产品受到了普遍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青睐,促使基金公司注重了对于保本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类产品的开发。但是相对于国外成熟的基金市场,中国的基金市场仍存在着基金持股雷同、新募基金的特色不够鲜明、品种不够丰富等问题。一方面,基金业的高速发展及政策面的放宽鼓励了基金产品的创新,各基金公司竞相推出新产品以吸引投资者注意,从销售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情况看,投资者对于基金创新的认同也明显高于缺乏创新的基金产品;

  公募基金的存在问题

  公募基金由于流动性风险高,投资品种受局限,基金产品缺乏创新。近两年基金市场上在多元化方向发展上已经做出了大胆地探索。

 

第五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解读】行业自律:强调本办法的性质,属行业协会自律规则,对行业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协会会员之外成员原则上无约束力。

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解读】制定依据:《募集行为办法》上位法是《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即证监会105号文),需要说明的是:

  1、105号文年底可能会被《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所代替,届时本办法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2、本办法属于自律性规则,只有中基协可以依次对会员进行监管或处罚,其他机构或机关均无权援引。

第十条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解读】保密义务:本条规定了募集机构对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者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属常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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