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学术界,特别是法学界研究的不足,本文采取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方法,通过对美国及欧洲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与借鉴,研究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面临的法律障碍,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法律制度尽绵薄之力。总体来说,这些文献能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积极吸收国外研究成备案私募证券公司果的基础上做到研究的针对性、系统性,并在研究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际价值。针对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出台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也较少。
这些学者及著作主要包括:刘健钧的《创业投资制度创新论--对“风险投资”范式的检讨》(2004),范柏乃的《创业投资法律制度研究》(20备案私募证券公司05),彭丁带的《美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研究》(2005),李万寿的《创业资本引导基金:机理、制度与中国视野》(2006俊辰的《感悟涅槃:中国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的崛起》(2007),戴志敏的《国际风险资本运作退出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2008),关景欣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操作实务》(2008),陈永坚的《中国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2008),任纪军的《中国式私募股权基金》(2008)等。
通过以上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综述,可以发现其存在三个明显缺陷:一是经济类的研究多,法律类的研究少,目前学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备案私募证券公司研究大多在金融学和经济学领域:二是介绍性的多,专著性的成果少;三是大部分研究是对宏观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对微观法律规则的研究不够深入。国内的研究缺乏足够多的成功案例的支持这与国外研究大量依赖于案例进行理论检验形成鲜明的对比。目前国内新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私备案私募证券公司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较少有针对性的具体制度安排。新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缺乏对这些法律中对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构成障碍的相关规则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