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需要履行核准手续。如投资非敏感类项目,分两种情况:情况一,境内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基金私募产品代发供融资、担保,则需要履行备案手续;情况二,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3亿美元以下无需提交。
(4)境外投资备案的时间点。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企业境协议”在不存在法定基金私募产品代发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基思路即与之类似,核心已非协议的效力问题,而是可执行性的问题。进一步而言,就“对赌协议”可执行性的问题,《纪要》已明确其判定的标准在于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法》下的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基金私募产品代发益原则。
3.关于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可执行性
《纪要》明确,投资方
于该规定,我们理解:
(1)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一般认定有效,其效力认定规则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应基本一致。
(2)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存在效基金私募产品代发
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关实务操作的差异,在公司将资本公积用于定向转增时,公司应提前与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沟通,以确保资本公积定向转增相关操作能够顺利落地。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在开展资本公积定向转增时,还应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1.公司拟实施资本公积定向转增的原因与合理性;
2.拟用于定向转增的资本公积的形成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公司作出资本公积定向转增决议的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且不存在潜在纠纷;
4.如公司存在未参与定向转增的国
基金私募产品代发
五、外汇登记完成后仍需关注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