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本的两个政策来源,发改委和证监会均已发布文件对创投基金划定标准。目前各地税务部门对于创投基金的认定方式尚未统一:有要求两个标准二选一的,有要求两个标准满足的,还有只选择其中一个标准的。
1、发改委标准
根据2005年发改委第39号令《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3)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4)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管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管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2、证监会规定和中基协细则
根据证监会[2018]4号公告《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以及中基协《创业投资基金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操作指南》,
(1)在特别规定发布前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特别规定发布前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者可转换为股权的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特别规定发布后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且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投资方式限于权益投资。
(2)在特别规定发布后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通过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取得的部分除外;
投资方式限于股权投资或者依法可转换为股权的权益投资;
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