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对仍不分拣的,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对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可以拒绝接收,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进行分拣,对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可以拒绝接收,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标准。可回收物,是指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容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溶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相片及废相纸、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电池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及时予以调整。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遵循党委、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城乡统筹、法制保障、属地负责的原则,按照党建引领、因地制宜、系统推进、市场运作、社会共治的方式,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积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