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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典当行符合条件的具体要求。
《典当行业监管条例》第十六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查典当企业的设立申请,掌握以下监管要求:(1)法人股份应当相对持有,法人股东总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的1/2以上,或者大股东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的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是控股股东(2)严格审查法人股东是否有能力以货币投资的形式履行投资承诺。法人股东应当选择审计单位,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几家信誉良好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应当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记录。(3)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有相应的投资实力。(4)投资者应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投资于他人的资金。(5)优先发展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金充足、信用良好、可持续盈利能力强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企业。(6)对外投资的法定股东企业应当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典当行可经营以下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产权质押典当业务。
(3)抵押典当业务(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项目除外)。
(4)限额内绝 对物品的销售。
(5)评估和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新设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不少于500万元,产权质押典当业务不少于1000万元。
(注册资本需要满足300万元的较低限额,部分较低限额的投资形式必须是货币投资,而不是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此外,中国典当行的申请需求也有所不同。以深圳为例,注册资本已达到3000万元的门槛)
(2)营业住所。新当铺和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应与现有当铺相距1公里以上,尽量选择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街道商店;租赁或分配期限超过3年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营业场所。营业住所地址名称应与租赁证明一致,并在公安机关审查时提供相关证明。
(3)股权结构。具有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不少于2人,应当相对持有。法人股东总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的1/2以上,或者大股东为法人股东,占全部股份的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得为控股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为法人股东。
(典当行成立的第二个条件是控股形式。归根结底,典当行也是一家融资企业。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不会损害典当行所有者的财产权。因此,对法定股东的要求很高,包括经营状况和经营规模。
(4)对外投资。
国家统一收集、专营、专卖的典当行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