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出于对被投企业的控制考虑,往往会派出员工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可能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关于此类型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和减持,应当满足以下规则:
1、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25%;
2、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参照前面两个规则执行。
还需要符合限制交易“窗口期”规定: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