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齐备性核查
包括检查备案承诺书、基金合同、实收出资证明、风险揭示书等备案材料是否准备齐全并上传完整。
协会已启动AMBERS系统的前台验证。如果备案材料清单表格完整,则将进入正式备案流程。备案材料齐全,页签信息填写准确的,通过备案。如果材料不符合要求,将予以退回。
二、准确性核查
包括检查管理费、绩效报酬(包括门槛回报和超额回报)、开放日和持续时间等合同信息,以及AMBERS系统中填写的其他信息是否与基金合同等产品文档内容一致。
三、合规性核查
包括检查私募股权基金的杠杆比率是否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杠杆倍数要求,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方向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监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协会相关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协会将在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布私募股权基金基本信息,完成私募股权基金备案手续。备案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协会的返还意见及时予以更正。
目前,协会已开展“车道分隔制度+抽查制度”试点,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可立即准备,并在备案次日公开完成基金备案。
四、备案后再投资
私募股权基金需要在备案后进行投资和运营,不得先投资准备金。
根据备案说明,私人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如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用于现金管理。
五、双管理人备案
不能实行双管理人备案,一个私募基金只能对应一个私募管理人。
六、GP与管理人分离
有限合伙基金,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分离的,应当证明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有关联关系。
其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且两方或两方以上被控制,则该关联关系为关联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受同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GP由基金经理的高管团队和其他关键职位提供资金,则也承认存在相关性。
七、参与上市发行
在上市和发行监管方面,私募股权基金的备案也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1月发布的《关于发行监管的问答——关于私募投资基金与发行监管相关备案问题的回答》,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处理投资者是否属于基金法的问题,《私募管理办法》和《登记备案办法》规范了私募股权基金及其是否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检查并发表意见。
八、信息公示
私募基金备案后,对于存续规模低于500万,或实缴比例低于认缴规模20%,或个别投资者未履行首轮实缴义务的,协会将在公示信息中持续提示,直至上述情形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