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企业开展综保区保税维修具体方式
目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区内企业保税维修适用以下4种方式:
1
境外货物维修
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完成维修后复运出境(2020年第16号公告)。
2
境内区外货物维修
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内区外,完成维修后复运至境内区外(2020年第16号公告)。
3
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和货物维修
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和维修目录内货物作为待维修货物,可参照保税维修方式发至本区域或其他综保区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后按原路径返回(2021年第45号公告)。
4
本集团自产货物维修
自贸试验区内综保区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2021年第45号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规定,在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区内企业可遵照有关规定将待维修货物外发至区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