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维修货物具体如何申报?
(1)待维修货物:
来自境外的,区内企业按保税维修(1371)申报进出口。
来自境内区外的,区外企业申报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申报保税维修(1371)。若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的,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照章征税,相应的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栏目按已维修货物的编码填报;适用海关接受已维修货物申报复运回境内(区域外)之日的税率、汇率。
(2)维修用料:
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监管方式等有关栏目的规定申报进出境、进出区域、结转等。
料件从境外进口的,监管方式为对应的区内进料加工(5015)或区内来料加工(5014);需复运出境的,监管方式为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需出境退换的,监管方式为进料料件退换(0700)或来料料件退换(0300)。料件与境内(区外)进出的,及因故退运、退换的,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5000)。
(3)旧件、坏件、边角料处置:
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4)。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按照综保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监管方案进行处置,未能按照监管方案进行处置的,应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维修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