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综合保税区的区别
成为保税物流中心(B型)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 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 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 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 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 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物流中心申建主体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申请保税物流中心(B型)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1.申请书;
2.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
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程序
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 企业自海关总署等部门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业务的规定
物流中心内只能设立仓库、堆场和海关监管工作区。不得建立商业性消费设施。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中心内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中心内企业不得在物流中心内开展下列业务
商业零售;
生产和加工制造;
维修、翻新和拆解;
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