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 MDR法规的规则 6定义:
所有短暂使用的外科侵入性器械均归类为 IIa 类,除非其:
- 专门用于通过直接接触身体的某个部位,以控制、诊断、监测或纠正心脏或中央循环系统的缺陷,在此情形下,应归类为 III类;
- 可重复使用的外科器械,在此情形下,应归类为 I 类;
- 专门用于直接接触心脏或中央循环系统或中央神经系统,在此情形下,应归类为 III 类;
- 用于以电离辐射形式供应能量,在此情形下,应归类为 IIb 类;
- 具有生物效应或能够被完全吸收或大部分被吸收,在此情形下,应归类为 IIb类;
- 用于通过传输系统的方法来施用医药产品,并且若考虑到应用方法,施用此类
医药产品的执行方式存在潜在危险,在此情形下,应归类为 IIb 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