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我国经济已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认证制度,全面提高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水平,有必要通过《管理办法》,将单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拓展为涵盖管理体系、服务认证两类的知识产权认证体系,加快实现面向企业、高等院校、科研组织主要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认证“全覆盖”。
(二)适应国家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需要
随着《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上位法的修订和重新发布,《实施意见》中的部分规定已经不符合新的要求,有必要通过《管理办法》的形式,对《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使之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三)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紧密围绕创新能力建设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两大重点任务,亟需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认证认可手段,优化政府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表现在:一是开放认证市场,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发展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知识产权认证机构;二是维护认证有效性,树立认证公信力,强化认证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性要求;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认证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持健康、公平、有序的认证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