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认证审核人员的相关要求。
1.资格要求
(1)通用要求
依照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发布的《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CCAA-101-2)第二章的通用要求执行。
(2)特定要求
认证审核人员应当“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的具体要求同认证机构性要求,即认证审核人员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视为“具备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具体参见《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CCAA-101-2)附录A.10。
2.专职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证审核人员应当为“专职认证人员”。国家认监委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认证机构专职人员:
一是与认证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单位为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分支机构或认证机构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是认证机构返聘的具有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内退人员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三是认证机构的出资方为事业单位时,由出资方任命在认证机构任职的事业编制人员。由认证机构的出资方提供事业编制证明。
3.处罚规定
若认证审核(审查)人员在从事认证活动过程中不符合专职要求的,国家认监委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