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质要求
(1)通用性要求
通用性要求为《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以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具体为以下五方面:一是取得法人资格;二是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是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是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2)性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述的专职认证人员性要求具体如下:一是上述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必须涵盖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国认可[2016]第24条)中规定的六类人员;二是10名以上专职认证人员中至少8名具有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能力要求,即至少1名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至少6名认证审核人员,至少1名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三是专利代理人资格可作为“具有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能力要求”的证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