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在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受理机关申请变更: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
(3)企业类型发生变化但经营主体未变的;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住所(主要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发生变化;
(五)主要出资人、持证人所辖生产工厂、成品仓库地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六)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受理机关申请变更:
(4)许可范围发生变化;
(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住所(主要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