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通知
(1) 应用程序类型。
电zi烟相关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申请、变更申请、续期申请、暂停申请、复工申请、停产申请和补充申请。
(2) 适用范围。
1.新应用程序。在中国境内从事电zi烟产品、气雾剂、电子尼古丁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受理机关申请领取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电zi烟相关生产企业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受理机关申请新的许可证(申请烟草专卖企业许可证):
(1) 企业实体变更;
(2) 由于道路规划和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住宅(主要经营场所和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
(3) 更改权限范围;
(4)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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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受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 企业名称变更;
(2)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
(3) 企业类型发生变化,但经营实体未发生变化;
(4) 由于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房屋(主要经营场所和经营场所)发生变化;
(5) 主要投资者和持有人管辖的生产工厂地址、成品仓库地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6)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继续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期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前30日申请继续生产经营。
四、申请停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持有人需要停产停业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申请停业。申请停业期限应当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复业申请书。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停业期满或者提前复业时,提前申请复业。
六、申请停业。持有人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从事与电zi烟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申请停业。
七、申请补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申请补领。
(3) 验收组织和决策组织。
受理机构为申请人住所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和国务院烟草专卖管理部门。
电zi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zi烟产品的生产经营、雾化、电子尼古丁等业务的,应当单独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其法人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 办理证件的条件。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电zi烟产品、气雾剂、电zi烟用尼古丁等的生产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适合生产的资金;
2.具备生产所需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电zi烟产业政策要求;
(4)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持有电zi烟品牌的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符合第1、3、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电zi烟委托协议和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给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1)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2) 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不适合生产经营电zi烟、气雾剂、电zi烟尼古丁等;
(3) 被市场监督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取消从事电zi烟相关生产经营资格不足三年的;
4.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生产经营等原因,申请人在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人应当在三年内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而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6.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企业许可证被吊销后,应当在三年内重新申请;
7.申请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8、工艺设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和环境保护不达标,存在安全生产风险,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9、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允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