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授予生产制造企业许可证:
(1) 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从安全性角度来说,生产制造经营地不适宜生产运营电zi烟、喷雾剂、电zi烟烟焦油等;
(2) 销售市场监督部门注销三年未完成电zi烟许可证或生产运营资质;
(3)申请者因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生产运营等情形,一年内被行政机关惩罚2次之上或是承担刑事责任,三年内申请办理生产制造企业许可证的;
(4) 申请者瞒报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确定不受理或准许,申请人一年内重新申请;
(5) 申请者以诈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制造企业许可证被吊销后,必须在三年内申请;
(6) 申请者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内;
(7) 工艺技术落伍、产品品质关、危化品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不到位、生产制造安全隐患、违规违法等;
(8) 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的许多不予以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五条电zi烟有关制造业企业从业电zi烟生产运营的,应向审理行政机关申请办理领到新生产企业许可证。
电zi烟有关制造业企业的子公司立即从业电zi烟商品、喷雾、电zi烟用烟焦油等生产运营的,理应独立申请办理生产制造企业许可证,其法人代表应向子公司所在地省部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审理行政机关申请:(一)企业法人变更;(2)居所(关键经营地和经营场所)发生变化,但道路规划、城市发展等客观因素以外;(3) 批准区域范围变动;(4)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生产运营电zi烟必须经过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成立、公司分立、合拼,并申请生产制造企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生产制造企业许可证申请应该合乎电zi烟有关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固定投资基本建设或扩张生产量,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