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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购人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后,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五)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为贯彻国务院支持综合保税区21项政策,落实海关总署支持综合保税区6项措施,进一步支持综合保税区打造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全力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深圳海关决定开展综合保税区“互联网+保税物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互联网+保税物流”是指在海关对接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企业仓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WMS”)的基础上,允许企业依托“报关单+WMS数据”自主申报保税物流货物的进出转存销,将监管模式从传统的“报关单+账册单证”向“报关单+WMS数据”转变,并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预警监测模型,实施网上监管的作业模式。
企业WMS已与海关对接,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二)申请流程。
1.企业向属地海关提交申请并接受海关评估。
2.符合申请要求的企业,海关组织开展对接工作。
3.对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可适用“互联网+保税物流”监管模式。
三、监管模式及申报要求
(一)一线进出境业务。
对于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试点企业填报进出境备案清单、金关二期卡口登记货物核放单(以下简称“核放单”),并在企业WMS的收发货记录表关联备案清单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