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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申报进出境备案清单,备案号不填写,备注中列明“互联网+保税物流”。
二是填报核放单,核放单表体内容简要填写,核放单备注列明“互联网+保税物流,备案清单编号”。
三是试点企业在WMS的收发货记录表的“关联单证编号”填写备案清单编号。
(二)二线进出区业务。
对于通过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试点企业自主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模式。具体如下:
一是批次进出。货物在分送进出区时,区内企业填报核放单,核放单表体内容应详实填写,核放单备注列明“互联网+保税物流,分送集报”。同时试点企业在WMS的收发货记录表的“关联单证编号”填写核放单编号。
海关对保税货物流转如何监管?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保税货物流转,海关总署依托金关二期系统实现了保税货物流转的数据采集、留痕和可追踪,简化了保税流转货物的报关手续,由企业自行发送转入转出核注清单数据,系统自动对数据进行合规比对,卡口自动核放,企业自行运输,简化了流转手续。
五、问:什么是“先入区,后检测”,海关如何监管?
答:该项政策是关检职能整合后,海关向企业推出的综合保税区通关便利化措施,简单来讲就是针对境外入区的动植物产品(不包括食品)的检验检疫项目实施分步处置,对依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产品(不包括食品),可先进入综合保税区内仓库,海关再进行有关检验项目的抽样检测和综合评定。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租赁业务如何监管?境内区外承租企业租赁保税货物到期后,应该如何办理手续?
答:为支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发展租赁业务,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公告〔2019〕158号),根据公告要求,综合保税区内租赁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应当设立电子账册,如实申报租赁货物进、出、转、存等情况。租赁货物进出综合保税区时,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申报。承租企业对租赁货物的进口、租金申报纳税、续租、留购、租赁合同变更等相关手续应当在同一海关办理。租赁货物自进入境内(区外)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