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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面对着高额的遗产税,各个家族想要的财富世代传承似乎困难重重。在的浪潮中,信托无疑是国际投资界的热门话题。而国内,具有香港地标性判决之称的“庞鼎文信托案”,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信托从它诞生的天起就是为了合理减少政府的租税负担,而从信托发展的几百年历史来看,“规避”的属性俨然成为其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离岸信托又成为信托发展的新阶段,并且因其独特的运作方式在这场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大显身手,成为国际投资界和中国企业界的热门话题。
庞鼎文(Pong Ten Un)是一个成功的香港商人。他在上世纪 80 年代末,通过一家控股公司经营着香港大的钢铁公司。1997年香港回归,由于家族生意前景和中国政治、经济风险(如外汇管制)的不确定性,庞鼎文有意将公司迁出香港,这项建议得到了公司高管层的采纳。他决意采取一些措施为家庭和子女保护财产。
1990 年,庞鼎文年届八十五岁,并患有癌症多年,在同月,庞鼎文在 Isle of Man 设立了五个单位信托,即 SW SteelUnit Trust、SW Investments Unit Trust、Mack Unit Trust、Hillview UnitTrust、YTIL Unit Trust。
这些信托的惟一受托人是同月在 Manx 岛设立的 SWL 公司,SWL 的董事为庞鼎文的夫人 Mrs. Pong和他的七个子女(Harry, Frank, David, Edward, Stanley, Elizabeth,andTeresa),SWL 的惟一股东是两家 Manx 岛的公司:Shiu Kwong Ltd(简称 SKL,董事为Harry, Frank, David, Edward)和 Futurian Ltd.(简称 FL,董事是 Mrs. Pong,Stanley, Elizabeth, and Teresa),几乎庞鼎文又在 Isle of Man设立若干自由裁量的信托,受益人为庞鼎文的子女,这些自由裁量信托的受托人为 SKL 和 FL。
庞鼎文拥有的财产分两类:
1.多种香港私人公司的股票,特别是通过一家控股公司直接持有Shiu Wing Steel Ltd.的股票而经营香港大的钢铁公司;
2.不动产:
(A)Hillview property.
(B)Yau Tong Inland Lot No.4(“the YTIL property”).
庞鼎文于1993年1月23日故去。根据香港遗产税条例规定,生前赠与的国外财产不属于遗产税课征范围,庞鼎文向其子女赠与的财产属于国外财产,庞鼎文的家人由此认为不应缴纳遗产税。但香港遗产署认为,上述的交易过程是纯粹出于目的而预先设计的中间交易。根据《遗产税条例》的规定,交易的财产是庞鼎文去世前三年内作出的生者之间的“即时赠与”(immediategifts)。
根据该规定,“基于处分行为而取得的财产,意图在生前进行直接的赠与,无论是否经由转让、交付、信托宣言或其他的方式,在其死亡前的三年内,将被认定为非善意的。”死亡前三年内的生前赠与行为应当缴纳遗产税,而庞鼎文的死亡日期距离1990年1月25日不足三年(相差两天),庞鼎文子女应当缴纳遗产税。
死者(庞鼎文)在三年期间内(差三天)将位于香港的财产进行赠予符合课税条件,该案于 1998年6月 18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一审判决原告(庞鼎文子女)胜诉,1999年8月 20 日上诉法庭裁判推翻一审判决,终审上诉法院于2000年7月 12 日裁决维持一审判决。
“庞鼎文信托案”被称为香港地标性判决,死者庞鼎文在生前进行一系列交易,实质是将其香港的财产转移至Isle of Man的单位信托,从有利的税务计划的角度看,为了死者家庭的利益,终的结果是将香港的财产转移至离岸信托。终实现合理,家族传承的目的。
这个案例不但使许多香港富人更深刻地认识了离岸信托这个“合法节税”的利器,也引起全世界受托人的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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