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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登记系统新增数据显示,2020年一季度末,家族信托存续规模已突破1000亿元大关,成为信托行业第四大特色业务。家族信托方兴未艾,但我们对什么是家族信托,家族信托该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规范、如何对其进行监管等基础性问题,仍然没有透彻的认识。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论的梳理,尝试澄清几个对家族信托的认识误区,以供业界参考。
一、“信托细则”定义的家族信托
(一)官方定义
2018年8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信托细则”),作为对2008年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实施细则,该通知次在官方文本中出现了对“家族信托”的定义。该定义指出: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庭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二)家族信托是什么?
该定义揭示出家族信托在信托目的和业务内容两个方面的特点:
关于信托目的。家族信托以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定义中严谨地标明是以上述目的作为“主要信托目的”的信托属于家族信托,这在一方面揭示了家族信托和信托公司过去一直从事的以投融资为主要目的的商事信托存在差异;另一方面也明家族信托的框架当中也可能会包含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的一些内容。
关于业务内容。家族信托的业务内容包括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庭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等。该定义强调家族信托主要是定制化的业务,更尊重委托人之意愿,这和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代表的商事信托是存在极大差异的。
(三)家族信托不是什么?
纯粹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是家族信托。信托公司内部习惯上通常把信托业务区分为私募投行、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三大板块,而家族信托属于财富管理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有着根本的区别。“细则”中也明确地排除了家族信托对《资管新规》的适用。只是,家族信托本身并不具有特别清晰的概念边界,往往具有综合性,可能会包含部分资产管理的内容;也有不少信托公司所从事的家族信托业务是挂羊头卖狗肉,实质上可能就是资产管理业务或者理财业务,应当适用“资管新规”,监管部门的澄清有其道理。
家族信托也不能是纯粹的自益信托。信托公司传统的业务大多属于自益信托,以信托财产投资增值为目的,而非以实现破产隔离和财富传承等为目的。家族信托则应当具备财产转移功能,相应达到破产隔离的效果,这要求其有不同于委托人的受益人存在,这决定了家族信托主要是他益信托。
家族信托的金额不能低于1000万元。在监管者看来,家族信托是面向超高净值客户的一款产品,资金额过低,从效率上讲很难构成一种盈利模式。笔者认为,监管者不宜为家族信托确立门槛,容后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