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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成员的家族更倾向于设立多个家族信托,而在香港上市公司的顶层为多家族分支设立各自的家族信托, 形成的“家族信托群+家族控股公司” 模株式可谓经典的安排。
在单一家族信托结构中,我们关注信托内部治理;在多家族信托结构中, 我们既要关注内部 治理, 还要关注信托群与资产所组成的所有权结构。
特步于2008年在香港上市,当时并没有设立家族信托。 上市7年后,也就是2015年才公告宣布丁水波先生, 丁美清女士,丁明忠先生设立了3个家族信托,间接持有特步60%左右的股份。
下图是安踏2007年7月在香港上市前的股权结构图,事实上安踏在上市前两个月已经分别设立了7个家族信托作为顶层的所有权结构。
(安踏在香港上市前的股权结构图)
关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家族信托到底在上市前还是上市后设立?
可以肯定的是, 都可以! 在境外,上市后将公司的相关股份置入信托, 只是需要通过交易所的特定程序并进行披露而已, 并不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如果上市进程的节奏容许,家族经过深思熟虑,内部认识一致,越来越多的家族会选择在上市前的重组过程中引入家族信托。
多个家族信托+家族控股公司=有效的所有权结构
特步丁氏家族的家族信托有两个大的特点:
其一,兄妹三人分别设立了自己的家族信托,并没有将所有的权益放在一个信托里。
其二, 家族在BVI设立万兴控股, 丁水波先生、丁美清女士、 丁明忠先生设立的三个家族信托分别持有万兴控股55%,35%和10%的股份。
万兴控股持有另一家BVI公司群成控股的股份,后由群成控股持有特步上市平台超过六成的股份.从家族所有权结构研究角度, 我们通常会将万兴控股这类公司称为家族控股公司。也就是说,特步是一个多个家族信托+家族控股公司的所有权结构。
这个所有权结构安排很关键,家族信托和家族控股公司有各自的价值和功能。在家族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中,两者一般是共同使用的。
所有权结构的安排对于一个家族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包括了保护结构, 控制权结构和传承结构三个方面。 特步丁氏家族对这三方面应当是都有考量的。
家族信托本身就是一种保护结构,具有风险隔离的基本功能。 但家族信托也是一种传承结构, 比如特步在公告里也明确讲到,家族信托的设立与继任计划有关。
如果从控制权结构看就更有意思了。
三个家族信托解决的是三个家族支系,即三个小家庭的股权锁定问题,也就是说三个家庭的股权是锁定在各自的家族信托中的,相对独立,但未来不会分散。这是层的控制。
三个信托并不是直接持有特步的股权,而是共同持有万兴控股即家族控股公司的股权。在这里,三个小家庭的权益又锁定到了大家族里,避免了股权分散,强化了家族的控制。这是第二层控制。
丁氏三兄妹各自设立的三个家族信托分别持有万兴控股一定比例的股份.丁水波这一个家族支系持有超过50%以上的股权,实际上可以控制家族控股公司.这是第三层次的控制。
万兴控股持有另一家BVI公司群成控股的股份,后由群成控股持有特步上市平台超过六成的股份,再加上丁水波先生作为特步股东直接持有的少量股份,丁氏家族牢牢地控制了特步。这是第四层控制.
当然,家族未来基于流动性或其他诉求需要减持变现,根据特步公司的内部有效的控制权安排,丁氏家族的控制权依然是强大的。公司内部的控制是第五层控制。
对于家族控股公司这一个工具,中国的家族应当充分地利用。 家族控股公司本身具有紧锁家族股权、风险隔离、筹划等多种功能。再加上与家族信托等工具的组合运用,可以构建比较有效的所有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