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组织形式有哪些?
从当前法律规定及操作实践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取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制、合伙制(有限合伙)和契约制,现阶段以有限合伙制为主流。不同的法律组织形式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及运作影响不同,主要体现在内部治理机制、运营效率、组织稳定性、运营成本和法律监管等方面。
(一)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顾名思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是借用公司的外壳来组织和运作基金而形成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从产生之日起,*先采用的法律组织形式就是公司制。1946年,全***一家私募股权基金企业诞生于美国,即“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该企业开创了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史。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质是一家投资公司,通过设立公司的形式来运作筹集的资金。基金的投资者完成出资后,便成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接受《公司法》的制约与规范,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但投资者通常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该工作任务由董事会承担,或是由董事会将该工作任务委托给投资市场中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因此,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又可分为自我管理型和委托管理型。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P)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P)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并以该合伙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的一种组织形式。
随着2006年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层面有了独立的地位,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如雨后春笋般在国内相继成立,发展到今日,已经成为当前运用*广泛的一种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通常情况下,合伙企业的GP负责全部投资决策,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则分享合伙收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是指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资者、基金托管人通过契约形式设立基金,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者作为基金受益人,按照约定享有收益、承担风险的资产管理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应当参考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法律实体,主要依据基金合同来约束各方。
(四)三种组织形式的不同特征比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