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股东要求(征求意见稿)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登记
股东资质、范围要求
关于股东资质要求,与原有监管要求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变化如下:1.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产品不得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资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或者间接出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25%;对省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直接或者间接出资人涉及冲突业务的,出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2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即不能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比例的股权或份额):1、未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方式出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隐瞒关联关系;2、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不稳定,财务状况不符合要求,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不适当,不具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5年;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5、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即存在如下情形,可以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但不能成为其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1、有《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情形;
2、被基金业协会采取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自被注销之日起未逾3年;3、因《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4、因《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5、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6、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7、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