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实控人要求(征求意见稿)
关于申请主体的实际控制人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与原有的监管要求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变化如下:1、就公司型管理人、合伙型管理人分别明确了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公司的,按照如下路径认定实际控制人:1、持股50%以上的;2、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股东表决权过半数的(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安排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协议不得存在期限安排,且不得滥用一致行动协议、股权架构设计等方式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不得通过表决权委托等方式认定实际控制人。)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或者能够决定执行董事当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合伙企业:原则上认定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无法控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对合伙事务的表决办法、决策机制,按照能够实际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的合伙人路径进行认定。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股权类管理人实控人的专业要求和证券类实控人的专业要求进行了分别规定,要求实控人应具备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满5年。2、在实际控制人的范围上,除原有的自然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本次实际控制人的范围删除了原有的“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新增了“大学及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等”,并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3、明确了外资实控的情况下,实控人追溯的要求,即:1、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的,应当追溯至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境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
2、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或者自然人的,应当追溯至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境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公司或者自然人。4、以fu面清单的形式明确列举了不能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控人的具体情形。